外国人滞留地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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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变更滞留地时,按照总统令,从迁入之日起14天以内向新的滞留地市·郡·区或洞的长或管辖其滞留地的出入境官署长进行迁入申报
法律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 第36条(滞留地变更的申报
- 同法实施令第45条(滞留地变更的申报)
对象
- 在外国人登记人中,转移滞留地的外国人
申报期限
- 从滞留地变更之日起14天以内
申报义务人
- 本人
- 本人的配偶、家人、身份保证人等符合"关于各种滞留许可等的申请及领取代理规定"的人
申请材料
- 申请书:另附
- 身份证:外国人登记证或居住申报证
- 滞留地证明文件
- 居民登记副本: 由韩国人配有组成同一住户的情况,将居民登记副本被认定为滞留地证明文件
※ 韩国人配偶先迁入申报到新的住所地,然后外国人配偶变更同一地址的情况,将韩国人配偶的居民登记副本上的最后地址被认定为新的滞留地 - 租赁合同:以相应外国人的名义填写的租赁合同
- 宿舍入住确认书:证明留学生、职工等入住宿舍的文件
- 宿舍提供确认书:向外国人提供宿舍的人(国民或外国人)填写的宿舍提供确认书
※ 提交宿舍提供确认书的情况,需要向外国人提供宿舍的人(国民或外国人)名义的登记簿副本(拥有自己的住房)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 难民申请人(G-1-5), 难民身份认定人(F-2-4), 难民否决但需要人道主义滞留的人(G-1-6)的情形,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和UNHCR等的居住确认书也能被认定为滞留地证明文件
- 其他考试院等住宿费缴纳发票等能够证明外国人住在其住所地的文件
- 居民登记副本: 由韩国人配有组成同一住户的情况,将居民登记副本被认定为滞留地证明文件
处理机关
- 管辖新的滞留地的全国出入境管理事务所
- 管辖新的滞留地的市··郡·区或邑·面·洞办事处
处理方法
- 确认是否超过从滞留地变更(迁入日)之日起14天
- 确认租赁合同日、居民登记迁入日、居住、宿舍提供日和宿舍入住日等,仅限办理14天以内的情形。超过期限的情形,让他访问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
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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