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 第88条(开具事实证明),同法实施规则第75条(开具事实证明
- 「出入境记录管理和信息业务处理指南」 第34条(可以开具的证明种类和签发人
对象
- 登记外国人(目前滞留、过去滞留)
证明签发机关
- 全国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办事处
- 市·郡·区和邑·面·洞
开具证明申请人
- 本人
- 本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授权委托人
- 因下落不明、死亡等当事人不能意思表示的状态或被认定为明明白白用于自身利益的情况,本人的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本人配偶死亡的情况,配偶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
- 雇用过完全出境的外国人或其代理人
- 诉讼·提存·强制执行有关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 债权·债务关系等有正当的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材料
- 身份证(以下身份证也同样适用)
- 国民:居民登记证、驾照、护照
- 外国人:外国人登记证、外国国籍同胞居所申报证、护照
手续费
- 2,000韩元(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印花,地方自治团体印花税票)
咨 询
大韩民国 全罗南道 淳昌郡 淳昌邑 镜川路33 | Tel : +82-63-650-1114 | Fax : +82-63-65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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